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纪律检查工作的暂行规定

  企业纪委发现问题不如实报告、不认真查处,是失职行为,严重者应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 企业纪委有权根据党内案件检查、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按照党员干部管理权限对本企业党员违纪问题进行了解核实或立案检查,并按处分党员干部的批准权限和程序决定或改变对党员的党纪处分。
  企业纪委在作出批准对违纪党员的处分决定时,如与同级党委的意见不一致,应向上级纪委报告,请上级纪委或党委审定。
  地方党委、纪委在讨论、决定对党的关系在地方的中央、省属企业党员领导干部的党纪处分时,应征求主管部门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的意见。
  第十九条 企业纪委有权对本企业党组织、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党风党纪状况进行经常性的调查研究和考核,及时向企业党委提出建议和意见,并向上级纪委和党委报告。企业纪委应加强与组织、人事部门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上的联系与配合,纪委对党员干部有关党风党纪的情况,应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组织、人事部门在选拔、任用干部时,对有违纪违法行为正在被查处或群众有强烈反映尚未调查的党员干部,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职报批手续之前,应向纪委了解情况,征求纪委的意见。
  第二十条 企业纪委有权根据《党章》、《准则》和中共中央、中央纪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或协助企业党委制定执行党纪、反对腐败、清正廉洁、纠正不正之风等方面的制度和规定,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一条 企业纪委在工作中,应注意加强与本企业有关部门的联系,熟悉生产经营、业务方面的知识和政策规定;应经常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了解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积极探索、改进企业党的纪检工作。
  第二十二条 企业党总支(含党支部,下同)纪律检查委员(含专、兼职委员,下同)的主要职责和权限是:
  1.对党员和党总支成员在党纪方面实行监督;
  2.协助上级纪委和党总支检查处理或复查本党总支内党员违犯纪律的案件,协助党总支对受党纪处分的党员进行考察教育;
  3.在党总支领导下抓好党风工作,落实党风建设的有关规定,经常了解并及时向党总支和上级纪委反映本单位党员遵纪守法及党风方面的情况,提请党总支讨论研究本单位党风党纪方面的情况和问题;
  4.受理对本党总支党员的检举、控告和党员的申诉,并及时向党总支和上级纪委反映。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