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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纪律检查工作的暂行规定

  第十四条 企业党委应根据纪委的定员职数,选拔、任用和调配优秀干部充实加强纪检机构。企业行政要为企业纪委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办公条件;对纪检干部的工资、职称、奖金、福利等待遇,应与本企业其他党务、行政管理干部同等对待。
  第十五条 企业纪委对工作成绩显著的纪检干部,应予表彰、奖励;对违犯党纪的纪检干部,要严肃处理,对不适宜做纪检工作的要及时调离。
  要切实保证企业纪检干部正常履行职责。纪检干部因履行职责而受到指责、威胁、诬陷或打击报复等不公正对待时,有向上级机关要求保护的权利;企业党委和上级纪委应及时查明情况,严肃处理,确保纪检干部的正当权益。

第三章 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十六条 企业纪委的主要职责是:
  1.检查本企业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及遵守党章和其他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实施党章和有关规定范围内的党内监督,支持、保护和促进企业的生产经营健康顺利进行。
  2.检查、处理本企业党组织和党员、党员领导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并按职权范围决定或改变对党员的处分;
  3.对本企业的党风状况进行调查分析,及时提出加强党风建设的建议,抵制和纠正各种损害党和国家利益的不正之风,协助党委制定党风和廉政建设规划,参加党员、党员干部的评议考核和本企业的党风党纪检查工作,督促、检查党风责任制和廉政措施的落实;
  4.会同党委有关部门,结合企业纪检工作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对本企业党组织和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增强党组织和党员在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拒腐蚀防演变的能力;
  5.受理本企业党组织、党员和群众在党的纪律和党风方面的检举、控告、申诉及建议、反映等;
  6.保护本企业党员按党章规定享有的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支持党组织和党员同违法乱纪行为和不正之风进行斗争;
  7.领导下级纪委的工作,指导下级党组织的专职和兼职纪检委员开展工作;对本企业纪检干部进行政治、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干部素质;
  8.承办上级纪委和企业党委交办的党风党纪工作事项。
  第十七条 企业纪委有行使党章和上级党组织规定的党内监督的权力。企业纪委监督工作的对象是企业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监督的重点是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企业纪委书记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书记应参加或列席企业党组织和行政方面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企业纪委发现党员领导干部在生产经营及其他活动中,有违犯党纪、损害党和国家利益的行为,应认真调查,对属于一般性错误的,要向本人提出批评,促其改正;对问题严重的,要及时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必要时也可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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