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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纪律检查工作的暂行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干部配备

  第八条 设党委的企业一般应设纪委;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不设纪委的小型企业,党委应设专职纪检委员;设党总支的企业(包括党委下属的总支单位,下同),在党总支内设专职或兼职纪检委员;设党支部的企业(包括党委或党总支下属的支部单位,下同),在党支部内设纪检委员。
  第九条 企业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与企业党委同时选举产生,向企业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与企业党委相同。企业纪委换届时,纪委组成人员候选人应在征求上级纪委的意见后,报上级党委审批。企业纪委实行委员会制,党委设常委的企业,纪委也可设常委。纪委设书记一人、副书记一至二人。企业纪委书记应是党委常委,党委不设常委的应是党委委员。
  第十条 企业纪委应按精干、高效、有利于工作的原则设置办事机构,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
  大中型企业纪委应设办事机构,配备与工作量相适应的专职从事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干部(以下简称纪检干部)。不设办事机构的纪委应配专职纪检干部。对在同一地区或同一系统的若干小型企业,也可以由主管上级纪委派出纪律检查员,专职协办这些小型企业的党的纪检工作。
  企业纪委的专职人员,应按本企业政工干部15-20%的比例配备。
  第十一条 从事企业党的纪检工作的干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秉公执纪,作风正派,联系群众;熟悉党务工作,有一定理论、政策水平和专业知识;接受党的纪检工作。
  第十二条 企业纪委书记一般应专职,配备同级党政副职级干部。纪委副书记应配备企业中层正职级的干部,纪委常委、专职委员及下设机构的负责人应配备企业中层正职或副职级干部。企业纪委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中层副职级的纪律检查员,检查员职务是实职,与其他同级党政领导干部职级相同。
  第十三条 要保持企业党的纪检干部的相对稳定。企业纪委书记、副书记、常委、专职委员在任期内的任免和调动,须征求上级纪委的意见后,再按干部任免程序办理手续。企业纪委其他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应征得所在纪委同意。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实行党和国家机关领导干部交流制度的决定》,有条件的地区或部门的党的纪检机关,可在本地区或本系统企业之间,对纪检干部进行横向或纵向的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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