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全民
所有制工业企业纪律检查工作的暂行规定
(1990年11月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深化改革的要求,加强企业党的建设,加强和改进企业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以下简称纪检工作),充分发挥企业中党的纪律检查组织的作用,根据党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党的纪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遵循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持从严治党,围绕党的中心任务搞好企业党风建设,严格执行党的纪律,促进企业的经济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企业生产和经营的社会主义方向。
第三条 企业党的纪检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协助企业党的委员会整顿党风,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在企业中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四条 企业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企业纪委)是党在企业的党内执纪、监督组织,是企业党的纪检工作的领导机构,依据党章赋予的权力,履行“保护、惩处、监督、教育”的职能。
第五条 企业纪委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上级纪委对企业纪委的工作应加强领导。企业纪委要认真执行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决定、决议,经常主动地请示、报告工作。
第六条 企业党委要加强对纪检工作的领导,定期讨论研究纪检工作。企业厂长(经理)要积极支持纪检工作。企业纪委要主动接受企业党委的领导,支持厂长(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并履行对企业同级党委和所属党组织及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职能。企业中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企业纪委的监督。
第七条 地方党委、纪委要重视和加强对本地区企业党的纪检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支持企业纪委开展工作。中央直属(省属)企业的主管部门的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对党的关系在地方的所属企业党的纪检工作要加强指导,并主动与地方党委、纪委协调和配合。党的关系在地方的中央直属(省属)企业纪委要主动接受地方党委、纪委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