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拔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程序是:民主推荐,广泛听取意见,提出选拔对象;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后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上级组织部门进一步考察,然后提请党委讨论审批。不符合上述程序的,不予审批。如遇特殊情况急需起用干部,应向上级陈明理由,经过批准,可以先行代职或者任命,然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正在进行领导体制改革试点的企业、事业单位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参照上述精神和改革的要求,由省(部)级主管部门拟定必要的工作程序,经党委(党组)批准后实行。
三、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充分走群众路线
选拔任用各级领导干部,都应先在本人所在单位干部和群众中进行民意测验或民主推荐,或者由上级派人下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推荐人选,应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放手让群众提名;群众推荐,一般宜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上级党组织应着重从政策上、方法上给予指导。在正常情况下,要充分尊重多数群众的意见,得不到所在单位或地区多数人拥护的,一般不宜列为提拔对象。实行群众推荐,也要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严禁利用民主推荐、民意测验拉选票,搞非组织活动。
四、决定提拔干部前,必须按拟任职务所要求的德才条件进行严格考察
考察干部要历史地全面地了解德、能、勤、绩。要了解干部在“文化大革命”中以及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表现,着重考察近几年的工作实绩。考察工作实绩,要从干部的不同岗位、不同工作的实际出发,不能简单地用一个尺度去衡量。注意发现和起用能够创造性地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有效地开创工作局面,扎扎实实为人民办事的干部,不能任用好说空话、不干实事、爱做表面文章和弄虚作假的人。考察干部要实行责任制。负责考察的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不带框框,不受干扰。考察结束,要写出符合实际的考察材料,署名上报。
五、选拔干部必须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不准个人说了算
各级党委书记、副书记、常委的任职,应按党章规定由同级党委全体委员会民主选举,报上级党委审批。特殊情况,可以按照考察、审批程序,报上级党委任命或代职。国家机关领导干部的任免,还要严格履行有关的法律程序。
党委讨论干部任用问题,组织人事部门应事先准备好材料,发给党委成员。材料包括:任职呈报表,考察材料,民意材料和呈报单位党委讨论时持赞成、反对或保留意见的情况材料。党委讨论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决议才能有效。主持会议的同志必须充分发扬民主,每个成员都要认真负责地发表意见,最后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在干部问题上,不准个人说了算。党委成员个人对集体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无权修改或否决。在讨论中,如果原拟人选被否定,应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人选,不能由个别成员临时动议,仓促作出任命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