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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
  第二十三条 常委会会议应有专人记录,决定事项应编发会议纪要。
  第二十四条 经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的、以党的委员会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
  第二十五条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常委会的,书记或副书记或常委会委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第三节 书记办公会

  第二十六条 书记办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书记办公会不是一级决策机构,不得决定重大问题。
  第二十七条 书记办公会议事范围:
  (一)酝酿需要提交常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
  (二)对常委会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进行协调。
  (三)交流日常工作情况。

第四节 重大问题决策

  第二十八条 全委会和常委会必须实行民主的科学的决策。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
  (二)方案提出后,一般应征求下级党组织的意见,有的应听取本地区人大、政协、人民团体的意见,有的应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分析论证,作出评估。
  (三)召开全委会或常委会充分讨论,进行表决。
  第二十九条 全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常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常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常委会委员分工负责组织实施。
  决策实施中,应加强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由作出该决策的全委会或常委会决定。

第五章 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

  第三十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必须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常委会应坚持和健全学习制度。学习时间、内容、方法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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