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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一)对本地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党的自身建设及其他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二)制定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措施。
  (三)听取和审议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对常委会及其成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
  (四)决定召开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
  (五)选举常委会和书记、副书记。
  通过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常委会和书记、副书记。
  (六)对常委会提请决定的问题或必须由全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作出决策。
  第七条 常委会在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全委会的决议,主持经常工作。其职责是:
  (一)召集全委会,向全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应由全委会决定的事项事先进行审议和提出意见。
  (二)组织实施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全委会的决议。
  (三)对本地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党的自身建设等方面经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四)对同级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的党组请示的问题作出决定。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负责推荐、提名、任免干部;负责教育和监督干部。
  调动或指派下一级党组织的负责人,其数额在下一级党的委员会任期内一般不得超过常委会委员职数的二分之一。
  (六)以党的委员会名义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向所属党组织发布指示、通知、通报,制定以党的委员会名义发出的其他重要文件。
  (七)对必须由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八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及其成员,必须遵守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基本原则,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必须贯彻执行中央和上级组织的决定。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中央精神或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同时可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每年必须向上级组织作一次全面工作情况报告。执行中央和上级组织某项重要决定的情况要进行专题报告。遇有突发性重大问题应及时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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