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武术健身、训练的组织机构及人员情况;
(二)授拳人员的姓名、年龄、职业、简历、住址及武术专业等级证件。
(三)武术健身、训练场所及教学、生活、安全设施情况;
(四)内部管理制度;
(五)资金来源及现有资金情况;
(六)其他必要事项。
第十二条 体育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三十天内完成审核,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答复。
经核准的经营性武术组织,应持体育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证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经营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十三条 经营性武术组织改变名称住址、经营场所,经营项目、范围、经营方式、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及合办、歇办、停办应当向其批准机关陈述理由,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已经开办的经营性武术组织不符合本规定经营条件和申请、审批手续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第五章 经营性武术组织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经营性武术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组织和个人,有检举、揭发、控告。申诉的权利。
第十六条 经营性武术组织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法交纳税费;
(二)维护武术经营场所秩序,制止有损社会公德的行为;
(三)树立良好的武德、武风,不得从事封建迷信或宗派活动,不得扰乱社会治安;
(四)保证武术经营活动场所安全、卫生,防止环境污染;
(五)举办经营性武术健身、训练。竞赛、表演活动,必须组织严密,保证质量;
(六)武术活动广告必须事先经体育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接受体育、工商、公安、税务等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七条 对在从事武术经营活动中。为弘扬武术文化、传播武术技艺、增进人民健康、促进武术事业发展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体育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体育、工商、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予以警告、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直至吊销经营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