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体育事业发展列入全县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规划。
(二)体育工作摆上议事日程,有人具体分管(指县委常委或副县长以上的领导同志),县政府办公会议每年研究体育工作至少两次(可包括县委、人大、政协把体育工作列为主要议题的会议)。
(三)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如体育机构设置、体育队伍建设、场地建设、协调部门关系、发展体育产业、加强体育市场管理及重大活动等问题。
(四)县财政能够保障本县体育事业经费和基本建设投资。
二、体育机构健全
(一)县设置体育运动委员会。县体委具有政府管理职能,并辖有业余体校、体育指导中心、体育场、馆等事业单位和实体,按“四化”要求配齐干部。
(二)县体委依法对全县体育事业,体育产业发展进行监督、管理,有全年工作计划及进度安排,并有检查、有总结。
(三)县体委各项业务工作要有常年的明确分工,落实到人,主管领导与业务干部全年要有不少于七十天的时间深入基层了解情况,调查研究,指导群众体育活动。做到情况明,底数清,手中有典型。
(四)要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包括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和奖惩制度等),施行规范管理。
(五)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较好(至少在制定全县体育工作计划、检查基层体育开展情况以及举办大型体育活动等方面,做到有商量、有分工、共同负责)。
(六)乡、镇、街道建立体育组织、体育指导站,并配有体育工作干部(行政委派或招聘的具体抓体育工作的专、兼职干部)。
三、群体活动普及
总的要求,经常参加体育活动的人口达到全县总人口的百分之三十五以上,具体要求分别如下。
(一)学校体育
各级各类学校都要全面贯彻《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学校必须开设体育课,坚持每天做课间操(或早操)和眼保健操,每周落实三次课外体育活动,做到学生每天有一小时的体育活动(含体育课)。
高、中等学校、集镇完小和乡中心小学应按规定配有专职体育教师,达到《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规定的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的要求。
学校要实施
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和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高、中等学校、集镇完小和乡中心小学要有百分之八十的适龄学生达到
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及格级以上标准,并建立学生体育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