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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委、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开展争创全国体育先进县活动的通知[失效]

  加强体育场地管理,面向基层,为群众服务;提高经营能力、讲求效益。
  (八)推进体育社会化
  建立健全各级各类体育组织,团结广大体育骨干,开展各项体育活动,积极发展和支持群众办体育。
  (九)发展体育产业
  县的体育工作要深化改革,积极发展体育产业,在政府支持下.逐步建立起一些能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产业实体, 以适应国家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使县的体育事业持续发展。
  二、评选办法
  (一)从1994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争创体育先进县活动。各省、地(市〕可参照新颁布的全国体育先进县标准,结合当地情况
制定相应标准,评选本省的体育先进县。
  (二)评选全国体育先进县活动原则上在经济发展快、领导重视、财政收入稳定、体育基础较好的地区进行,范围包括国务院批准设立建制的县、旗(含农业人口占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县级市与郊区)。
  沿海经济不发达的地方和中西部地区农民纯收入达不到本省平均水平的县(市、区),特别是财政严重“倒挂”(财政支出超过财政收入较多)的县(市、区)和国家级贫困县(市、区),不参加评选。
  (三)评选体育先进县活动,一定要坚持标准,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确保质量,不得弄虚作假。
  (四)县、乡体育场地建设投入,应以县、乡财政投入为主,同时采取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多种办法筹集资金。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农民进行硬性摊派,增加农民的负担。凡违反上述原则,一经发现,取消该县(市、区)评选资格;已评为全国体育先进县的单位,取消其称号。国家体委和有关部委将加强这方面的联合监督检查。
  (五)申报全国体育先进县,必须经本省(区,市)农业厅(局、委、办)同意,由省(区、市)体委组织申报。每两年评选一次,每届以当年1月1日为申报截止日期,逾期不予办理。
  省与地(市)的评选,要和全国评选相衔接,其具体安排自行确定。
  (六)全国体育先进县是由国家体委负责检查、验收、审批、命名。对已批准的先进县,实行四年后复查的制度。
  三、奖励办法
  被评选为全国体育先进县是的县(市、区),除给予精神奖励外还要给予物质奖励。

附件二:       全国体育先进县标准的细则

  一、党政领导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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