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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巩固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成果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的通知[失效]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我部关于开展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的进度和质量要求,组织一次全面的检查、复核,以便掌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指导各地工作开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我部1987年下发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情况统计表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检查、统计。并于今年二季度末和年底分二次汇总上报我部房地产业司。
 三、尚未完成登记发证工作进度计划要求,即未完成总发证量80%以上的城市,要制订计划,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狠抓措施落实,在保证登记发证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力争按进度计划完成,并在今年基本结束登记发证工作。
 四、已经完成登记发证工作进度计划的城市,要认真做好总登记工作的总结、验收工作。要对未登记和已登记未发证的房产进行清理。防止漏登和重复登记;对已登记未发证的房产要分类分析,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政策,提出解决办法,争取较快地妥善解决。同时,对已发证的房产要有重点地进行复查,对发证中的质量问题绝不放过,以保证发证工作的准确,特别是权证上的房地产附图,要按照规定的要求详细准确地标绘房、地权属界线的四至范围。维护产权证件的严肃性;
 五、要抓紧产籍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保证图、档、卡、册等产籍资料的完整、准确。房地产的档案资料是进行房地产管理和发展房地产业的基础资料,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完善的房地产档案管理机构,对档案资料妥善保存、管理,不得散失、毁损。并随时为房地产产权管理,交易买卖、纠纷促裁等提供服务。同时,要及时开展产权的变更登记和产籍资料的增、灭籍和变更注记工作,使房地产权属状况、房屋状况、宅基地、院落土地使用状况和产籍资料保持一致,做到总登记清后不乱。巩固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成果。推广“房地产产籍管理”计算机标准软件的运用,使管理规范化、现代化。
 六、各地要完善、充实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机构,健全产权产籍管理法规制度。未建立专门的产权产籍管理机构的市、县,要利用现有的登记发证机构,组建产权产籍管理和房地产地籍测绘机构。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并保持其稳定。要抓紧制定产权管理,档案资料管理、房地产地籍测绘等方面的办法、规章、规范、标准,使产权产籍管理逐步走上法制的轨道。
 七、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结束后,我部准备对这一工作进行总结。并对开展着一工作有突出成绩的省、市进行表彰,请各地积累资料,认真总结,作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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