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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巩固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成果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建设部关于巩固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成果,
 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的通知
 ((90)建房字第212号 1990年5月8日)


  全国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自1987年开展以来,已历时3年。目前,大多数地区这一工作已基本完成或接近完成。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的产权产籍管理,建立准确、完整的产权产籍资料档案和工作秩序,及时开展经常性的产权产籍管理工作,是摆在各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的紧迫任务。从各地的情况来看,除部分地区尚需加快登记发证工作的速度,在今年底前按规定要求基本完成总登记工作外,已经完成登记发证计划的地区,普遍存在的问题是:(一)各地都有一批已经登记未确权发证的案件,这些案件许多都是政策性强,难度大、多年积累的老问题。未发证事实上是未确权,这部门问题解决不好,影响社会安定团结;(二)各地已发证的,还存在质量不高、登记项目不全等问题,较普遍的问题是房地产地籍图不规范,有的权证附图只是示意图。这给今后的工作埋下了隐患;(三)经常性的管理工作跟不上,没有及时开展产权变更登记和进行产籍资料的变更,前清后乱的情况在一些地方已经出现。这些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几年来登记发证的成果将失去其应有的作用,使总登记工作事倍功半,造成人、财、物的巨大浪费。
  为巩固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成果,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的产权产籍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工作的认识。产权产籍管理是房地产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是进行房地产管理、发展房地产业,进行城市建设和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产籍资料必须准确、完整。因此,及时进行产权的变更登记和产籍资料的增、灭籍和变更注记,以保持房地产的实际情况与图、档、卡、册等资料的一致性,是一项经常、持久的工作。各级领导都必须充分认识产权产籍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经常性的特点。总登记完成只不过标志着产权产籍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要把产权产籍管理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完成总登记后,要不失时机地转入经常性的管理工作,认真抓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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