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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国性公司的分支机构年检换照和重新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失效]

 四、在清理整顿公司工作中,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对分支机构的情况进行调查,发现问题及时向各级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反映。经核查确属应予撤销的分支机构,应向全国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请示,经批准撤销后,责成其上级公司(企业)负责组织清算,并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五、对已按分支机构登记的公司(企业)经审查不符合分支机构条件的,如地方办的公司(企业)冠用全国性公司名称的,与地方办的公司(企业)联营的,或向地方办的公司(企业)投资入股的(包括控股的和参股的),均应由各地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审批其撤、并、留方案(其中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的,应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请示),由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按分级登记管理的权限办理年检换照或重新登记注册。对确定保留的,一律不得冠用全国性公司名称,也不得擅自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冠以“国际”字样。
 六、分支机构经核准重新登记注册后,由登记主管机关发布重新登记公告;决定撤销的,核准注销登记后,发布注销登记公告。
 七、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凡未按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核转函的,不得自行对全国性公司的分支机构核准登记发照。接到核转函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登记法规严格审核分支机构的登记注册事项(名称除外)。对经营范围的核定应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核定企业经营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89〕第142号)执行,核定的经营范围应与该分支机构具备的各项条件相符,不能简单地照搬其上级公司(企业)的经营范围。涉及国家行业归口管理或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应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不能因其上级公司(企业)准许经营的,该分支机构也就可以经营。分支机构属全民所有制的,其资金信用证明应按财政部〔89〕财法字第017号文件执行。凡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分支机构,各登记主管机关均有权不予登记或限期补办有关手续,核准后,应及时将回执寄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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