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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国性公司的分支机构年检换照和重新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发布日期:1998年12月3日 实施日期:1998年12月3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国性公司
 的分支机构年检换照和重新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
 (1990年3月3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全国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对公司进行清理整顿的各项规定,在此次清理整顿公司工作中,对全国性公司的分支机构也应认真进行清理整顿,改变过去存在的分支机构界限不清,登记程序混乱的状况。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就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公司(企业)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的年检换照、重新登记注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分支机构的认定
  分支机构是指隶属上级公司(企业)的经营单位,即全资子公司(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分公司(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和其他形式的企业。分支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分支机构的注册资金应由其隶属的上级公司(企业)全额出资;
  2.分支机构的人、财、物应由其隶属的上级公司(企业)负责管理,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由其隶属的上级公司(企业)任命或聘任;
  3.分支机构的经济性质原则上应与其隶属的上级公司(企业)的经济性质相一致;
  4.分支机构的章程应由其隶属的上级公司(企业)审查同意;
  5.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分支机构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分支机构由其隶属的上级公司(企业)承担民事责任。
  办事处等是公司(企业)派驻地方的办事机构,办事机构不得直接从事经营活动,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分支机构的年检换照、重新登记注册工作,应在接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全国性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清理整顿核转通知函》(见附件)后,方可进行。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应在其上级公司、企业的撤并方案未定的情况下,先行办理其分支机构的重新登记注册,已经办理了的,应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核转函的意见,需要重新办理的重新办理。
 三、自一九八八年七月一日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生效之日起,经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发照的分支机构,凡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的,应一律补办核转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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