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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通则

  二、借款合同必须符合法律程序,明确借贷双方权利义务,手续完备,依法成立。容易引起纠纷的合同,要办理公证。
  三、依法业经收回的贷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追索。
 第十八条 期限管理。
  一、借贷双方要根据第十二条规定的各种贷款的基本期限,商定合理的具体还款日期。
  二、借款延期归还只限一次,延还期最长不得超过原订期限。
  三、按期收回贷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银行收回贷款。
 第十九条 信用等级管理。流动资金贷款,实行按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进行管理。
  一、借款人的信用等级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发展条件,即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计划、市场需要;资金信用,即按信贷政策、制度运用信贷资金及企业债务清偿能力;经营管理,即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的状况。
  二、对借款人,每年按照信用等级标准的内容,以科学公平的分析方法,评定一次信用等级。
  三、区别不同信用等级,实行不同的贷款管理政策。
 第二十条 项目管理。固定资产贷款和其他某些专项贷款,以项目为单位,全过程实行程序化、规范化管理。
 第二十一条 目标管理。贷款要根据客观经济规律和农村建设特点,实行宏观与微观、经济与信贷相结合的目标管理。
  一、实行以最佳效益目标为中心的目标管理。
  (一)最佳效益目标,主要指贷款使用有最佳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信贷资金使用效益;
  (二)适度规模目标,主要指贷款投放量要适度,促进生产、经营、建设稳定发展;
  (三)合理结构目标,主要指贷款投向符合国家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和地区资源合理配置的原则,信贷资金占用形态正常。
  二、各级行要根据经济发展计划、国家信贷计划、信贷资金力量和各地资源、市场、技术等条件,制定短期、中期信贷计划,以促进当地经济稳定发展。
 第二十二条 限额管理。合理确定借款人的贷款限额。
  一、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限额,按照不同产业、生产经营合理资金需要和贷款安全保障、信贷资金力量确定。工商企业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定额资产或库存商品及其包装物总额的70%;农业生产企业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一个生产周期产品销售收入的40%至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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