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贷款。企业购置新建、改扩建生产建设项目的设备及部分建筑材料的贷款。
基本建设贷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最长不超过八年。
(三)专项贷款。总行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政策和计划而确定专项用途的贷款,包括特种贷款,扶贫专项贴息贷款、土地开发贷款等。用于流动资金的按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用于固定资产的按固定资产贷款管理。
(四)贴现。对持有未到期承兑汇票的企业,因生产周转急需资金,依据其票面金额而给予的贴现资金。
贴现期限根据票面交易期限合理确定,一般不超过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九个月。
(五)委托贷款。农业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要求,而代理发放的贷款。
二、外汇贷款:用于解决对直接、间接有创汇收入的企业或项目购入进口原材料和引进技术设备所需外币资金不足的需要。
第十三条 贷款方式。分抵押贷款、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三种。
一、抵押贷款方式。借款人以抵押物作为还款保证的贷款。抵押物必须符合相应的设定条件,银行对借款抵押物拥有处置权,并优先受偿。
二、担保贷款方式。借款人采取第三方担保作为还款保证的贷款,贷款担保人要符合法定条件,借款人不履行债务,银行有权要求保证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
三、信用贷款方式。借款人以其信用程度作为还款保证的贷款。对信用程度高、经济效益好、借款期限短等风险性小的借款人办理信用贷款。
以上三种贷款方式,一个借款人,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四条 贷款利息。执行国家利率政策,并按规定及时计收利息。
一、实行差别贷款利率,固定资产贷款利率高于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期限长的贷款利率高于期限短的贷款利率,风险大的贷款利率高于风险较小的贷款利率。
二、实行浮动贷款利率,即在国家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对不同的产业、对象、用途、期限,在基准利率上浮动。
三、对借款人按规定计收利息。贷款贴息,坚持谁决定,谁贴息的原则。除国家专项核准者外,其他贷款利息的贴补办法,一般由利息贴补单位直接补偿给借款者。
第四章 贷款基本程序
第十五条 办理贷款必须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受理借款申请。各种贷款,都要有借款人按照贷款规定的要求,向所在地开户银行提出书面借款申请,并附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