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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转让股权不征营业税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筑工程
 总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转让股权不征营业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3]12号 二00三年一月三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务院的要求,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正在进行改制。在改制过程中先对拟分离的专业分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再按照中介机构的评估净资产额,以一定比例折合为持有改制后独立法人公司股份,其后将持有的股份平价转让给改制后注册成立的专业分公司。对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改制过程中涉及的股权转让行为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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