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大分配制度改革力度,充分发挥收入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16、文化事业单位要坚持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结合文化行业从业特点,根据按岗定酬、按任务定酬。按业绩定酬的精神,建立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灵活多样的分配激励机制。
17、文化事业单位可根据本行业、本单位特点,探索多种分配形式和办法。主要依靠政府财政保障的公益型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统一工资制度和工资政策的基础上,加大津贴分配改革力度,适当拉开差距,搞活内部分配。具有公益性又可实行经营运作的单位,可在国家核定的工资总额内,根据国家有关分配政策,将工作人员的收入和所在岗位、实际贡献直接挂钩。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单位可根据工作任务、社会贡献和单位积累合理确定内部分配办法。经有关部门批准,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高薪聘用高、精、尖专业人才。对从业早、淘汰快、艺术青春短的舞蹈、武功。杂技、管乐,以及考古发掘和钻探、文物保护和修复等特殊专业的从业人员,实行更为灵活的分配办法。
18、探索具有文化行业特点的新的分配机制。积极开展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改革试点。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量、所承担责任及风险的大小,劳动的复杂程度等情况,将管理、技术、责任一并纳入分配因素,确定岗位工资。对于少数能力、水平、贡献十分突出的业务技术和管理骨干,可以实行较高的内部分配标准。
六、稳步推行人事代理,促进人员合理流动
19、稳步推行人事代理制度。文化事业单位根据聘用制度的有关规定,可将受聘人员的人事行政关系委托政府人才中介机构管理,逐步建立起单位与受聘人员之间新型的人事关系。本实施意见下发后,对新招聘人员,原则上都要实行人事代理;对原有职工,要按照自主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逐步实行人事代理。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好试点工作,在取得经验后,逐步扩大代理事项和代理范围。
20、加快建设文化艺术人才社会化服务体系,积极培育文化艺术人才市场,通过建立文化艺术人才库、推行文化艺术人才网络化管理等手段,促进人才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
21、妥善安置未聘人员。对这次改革中的未聘人员,要坚持内部消化为主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安置。单位可通过离岗培训等方式促进内部转岗,也可采取由单位、行业或委托政府人才中介机构等多种方式对未聘人员集中管理,促进未聘人员的转岗安置。对因受职业限制,不能继续从事原工作的人员,单位要采取切实措施,为其向教学、研究和生产单位流动提供便利。鼓励创办与之相关的教学、培训实体,为未聘人员转岗就业提供条件。尚未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地区,要采取必要措施切实保障未聘人员待岗期间的基本生活。加大文化行业从业人员社会保障的力度,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