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国库
集中收付代理银行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3年3月7日 财库[2003]15号)
财政部(国库司、国库支付中心),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各有关招投标机构,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有控股商业银行:
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库[2001]24号)的要求,为了规范选择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的招投标程序,积极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确保中央财政资金运行安全、高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制定了《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
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确保中央财政资金运行安全、高效,规范选择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的招投标程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统一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财政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评标、中标等),应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法》以及相关的法规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负责对商业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资格进行认证。
第五条 财政部国库部门在认定具备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资格的银行范围内开展招投标组织实施工作,并确认招标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