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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02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宣布失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02年度
 偿付能力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
 (2003年3月27日 保监发[2003]40号)


各保险公司:
  为确保2002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公司要严格按照《保险法》、《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第1号)等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2002年度偿付能力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的编报工作,确保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报告应采用质地优良的纸张制作,幅面为A4纸,封面应载明公司法定名称(中英文)、“偿付能力报告”字样以及报告期年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精算责任人和财务负责人应分别在报告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报告正文依顺序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一)公司概况;
  (二)主要经营情况和偿付能力的现状与趋势;
  (三)审计意见;
  (四)偿付能力报告表格;
  (五)监管指标报告;
  (六)指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公司概况部分必须包括以下内容:公司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号、经营范围、经营地域、主要投资人及投资比例、主要高级管理人员。
  五、在主要经营情况和偿付能力的现状与趋势部分,应总结公司在报告年度的经营情况,回顾和分析报告年度内公司偿付能力的变化情况以及造成这种变化的原因(如增资扩股、业务规模的扩大、准备金政策的变化、核保、核赔、再保、投资等重大经营决策的变化、监管政策的变化、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等),管理层还应对公司在未来1~2年的时间内偿付能力的变化趋势做出分析和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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