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要准确把握《
刑法修正案(四)》和《解释》的时间效力,正确适用法律。《
刑法修正案(四)》是对《
刑法》有关条文的修改和补充,实践中办理相关案件时,应当依照《
刑法》第
十二条规定的原则正确适用法律。对于1997年修订
刑法施行以后、《
刑法修正案(四)》施行以前发生的枉法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应当依照《
刑法》第
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根据《
立法法》第
四十七条的规定,法律解释的时间效力与它所解释的法律的时间效力相同。对于在 1997年修订
刑法施行以后、《解释》施行以前发生的行为,在《解释》施行以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应当依照《解释》的规定办理。对于在《解释》施行前已经办结的案件,不再变动。
四、各级检察机关在办理《
刑法修正案(四)》和《解释》规定的相关案件的过程中,要注意及时总结办案经验,努力提高执法水平。上级检察机关要加强对下级检察机关办理有关案件特别是办理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指导。各地在执行《
刑法修正案(四)》和《解释》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