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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3年第11号——《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
 (2003年第11号)


  为评估感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危险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的蔓延,我部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试行)》,现予以公布。
  一、判定标准
  (一)密切接触者
  1、飞机
  (1)一般情况下,民用航空器舱内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座位的同排和前后各三排座位的全部旅客以及在上述区域内提供客舱服务的乘务员。
  (2)乘坐未配备高效微粒过滤装置的民用航空器,舱内所有人员。
  2、铁路旅客列车
  (1)乘坐全封闭空调列车,病人或疑似病人所在硬座、硬卧车厢或软卧同包厢的全部乘客和乘务人员。
  (2)乘坐非全封闭的普通列车,病人、疑似病人同间软卧包厢内,或同节硬座(硬卧)车厢内同格及前后邻格的旅客,以及为该区域服务的乘务人员。
  3、汽车
  (1)乘坐全密封空调客车时,与病人或疑似病人同乘一辆汽车的所有人员。
  (2)乘坐通风的普通客车时,与病人或疑似病人同车前后3排座位的乘客和驾乘人员。
  4、轮船
  与病人或疑似病人同一舱室内的全部人员和为该舱室提供服务的乘务人员。
  5、日常生活、学习、工作中,曾与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自其出现症状前3天起,有过较长时间近距离接触的下列人员:
  (1)与病人或疑似病人共同居住的人员;
  (2)与病人或疑似病人在一个教室内上课的教师和学生;
  (3)与病人或疑似病人在同一工作场所(如办公室、车间、班组等)的人员;
  (4)与病人或疑似病人共餐的人员;
  (5)护送病人或疑似病人去医疗机构就诊或者探视过病人或疑似病人的亲属、朋友、同事或一般汽车司机;
  (6)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接触过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医护人员;
  (7)其他已知与病人或疑似病人有密切接触的人员。
  如与病人或疑似病人接触期间,病人有高热、打喷嚏、咳嗽、呕吐等剧烈症状,不论时间长短,均应作为密切接触者。
  (二)一般接触者
  1、民用航空器内除了密切接触者之外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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