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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防治
 “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发改电字[2003]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5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对受“非典”影响较大的行业实行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5月1日起至2003年9月30日止,减免国家管理的下列收费项目:
  (一)对餐饮、旅店、旅游业、集贸市场收取的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疫情处理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排污费、占道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限于事业单位收取,下同)、公路养路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
  (二)对娱乐业收取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疫情处理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排污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公路养路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
  (三)对航空公司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排污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
  (四)对公路客运行业收取的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养路费、排污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
  (五)对水路客运行业收取的水路运输管理费、内河航道养护费、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排污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
  (六)对出租汽车(包括小汽车、中巴、大巴)行业以及旅行社机动车辆收取的公路养路费、排污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
  在上述收费中,属于中央收入的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排污费、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等,实行全部免收;属于地方收入的,其具体减免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确定。
  二、各地区特别是“非典”疫情比较严重的地区,包括北京、天津、吉林、山西、内蒙古、广东、河北、河南、广西、四川、陕西等地区,对上述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除了减免国家规定的上述收费项目外,还应当减免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同时,取消省级以下越权出台的各种乱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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