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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

  (一)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进行监测与预警;
  (二)对疫情报告进行汇总、分析、评估;
  (三)对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四)对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采取必要的医学观察措施;
  (五)对医疗机构的消毒、隔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六)对疫点进行隔离控制和消毒;
  (七)对医疗机构外死亡的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尸体进行消毒处理;
  (八)对疾病预防控制人员进行专门的业务培训;
  (九)对公众开展健康教育和医学咨询服务;
  (十)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必要时,向集中收治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医疗机构派驻人员,协助医疗机构开展预防控制工作。
  第十五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从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科学研究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防止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的扩散。
  对从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医疗救治、科学研究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采取有 效的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第十六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对被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严密消毒后处理。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时,应当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第十八条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当地政府根据传染病防治法二十五条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或者接到疫情报告时,应当立即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一)及时到达现场, 调查登记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
  (二)对密切接触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并根据情况采取集中隔离或者分散隔离的方法进行医学观察;
  (三)对医疗机构外被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进行卫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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