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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延长煤炭出口鼓励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宣布失效

国家计委关于延长煤炭出口鼓励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二00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计价格[2003]309号)


铁道部、交通部:
  为继续鼓励煤炭出口,缓解国内煤炭供求矛盾,促进煤炭工业结构调整,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将免征出口外贸煤炭大秦(京秦、丰沙大、京原)等4线铁路建设基金,及秦皇岛(营口、天津、青岛、日照、连云港、京塘港)等7港港口建设费等鼓励煤炭出口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05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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