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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2003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基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按照批准的勘查设计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勘查、开采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勘查开采行为,不断提高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水平。对未按勘查设计方案施工和开发利用方案生产的,责令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停产、限期整改,逾期仍不合格的不得通过年度检查;情节严重的,依照矿产资源法四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直至关闭。
  健全和落实年度检查制度,落实年检、勘查项目督察、油气开采督察、矿山督察、资源储量核查检测等监督措施。督察员要按照“定人、定点、定责”的要求,将督察工作落实到位,务求实效。
  四、认真实施规划,规范管理,积极培育和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市场
  认真贯彻实施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和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选择部分地区进行编制勘查专项规划和矿区开采总体规划试点。重要勘查区和矿产集中地的探矿权采矿权设置,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勘查专项规划、矿区总体规划的要求。
  制定完善管理制度,加大规范力度。进一步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坚持和完善会审制度。坚持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原则,凡是能以竞争性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都应采取竞争方式出让。对申请登记的探矿权和以协议方式出让的采矿权,要实行会审制。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必须在法定的管理权限内进行;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勘查专项规划或矿区开采总体规划;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出让收入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管理。规范探矿权采矿权转让行为,对转让申请既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又要提高办事效率,积极支持大中型矿山企业的改组、改制,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投资和生产环境。
  五、不断健全管理制度,坚持依法行政
  加强各项管理制度的建设和实施。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动态巡查责任制。从源头上防范和制止违法勘查开采和违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辖区内矿产资源分布情况划定动态巡查责任,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动态巡查考核指标体系,加强抽查和指导,做到对违法行为发现一起、及时制止和依法查处一起。坚持依法行政,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维护国家所有权益和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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