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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2003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回头看”工作从2003年3月初开始,到6月底结束。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7月31日前将“回头看”工作情况报部。
  二、集中力量,实施专项整治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工作必须结合本地实际,突出重点,集中力量,切实搞好专项整治工作。2003年全国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是:
  (一)对砂石开采的专项整治。按照《关于对风景名胜区、铁路、公路沿线附近采矿活动进行专项治理整顿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38号,以下简称部发238号文)的要求开展砂石开采的专项整治。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综合执法力度。部发238号文下发前已在上述区域内采矿的持证矿山,要限期在2003年8月底前全部关闭;对逾期未关闭的和在部发238号文下发后仍在上述区域内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由上级管理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认真落实《关于从严控制海域建筑用砂勘查开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153号)。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海域或相邻海域内勘查开采海砂行为的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加强海岸巡查,取缔无证、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采砂活动。对所有没有采矿许可证的采砂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没收无证采挖的海砂矿产,并处罚款。
  (二)对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专项整治。全面清理转让行为,加强对转让行为的监管,依法查处以承包等方式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凡未经依法审批转让,或采取以“承包”、“出租”为名,将矿山整体或部分转由他人开采、经营而坐收“承包费”、“租赁费”或“管理费”的,一律按非法转让采矿权进行处罚。
  (三)对优势矿产的专项整治。开展钨、锡、锑、稀土等优势矿产的专项整顿。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到2005年12月31日止,停止颁发稀土矿产的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停止颁发钨矿产采矿许可证。继续实施钨矿企业生产产量的控制。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制定实施稀土矿产开采总量控制办法,并拟实施锡、锑矿产开采总量控制。基层管理机关要对矿山企业限量生产进行监督,为逐步调整矿业结构和全面实施优势矿产的宏观管理打基础。
  各省(区、市)要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整治方案,确定整治重点和具体措施,组织检查或互查,并于12月底前将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报部。部将适时组织抽查。
  三、加强监督管理,促进资源利用率的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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