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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认可境外评估机构工作协调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认可境外评估
 机构工作协调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12月30日 国质检检函[2002]901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便利外商对我国投资,根据《境外评估机构认可管理办法》(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25号)和我国入世承诺,国家质检总局审查、认可了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等9家境外评估机构(以下简称境外评估机构,名录详见附件1)。现就认可境外评估机构和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工作的协调运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境外评估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境外评估机构可在有效的认可期限和地区内接受国外投资人委托办理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出具价值鉴定或资产评估报告。境外评估机构的价值鉴定报告应在中国境内使用并受中国法律管辖,该报告是获取检验检疫机构《价值鉴定报告确认书》的依据,价值鉴定报告应使用中文。境外评估机构的价值鉴定报告式样和授权签字人签字备案表见附件2,其中SGS集团公司6家子公司的价值鉴定报告式样尚未在总局备案,各局暂不接受这6家公司出具的价值鉴定报告。
  境外评估机构应遵循《境外评估机构认可管理办法》和通用的国际标准和方法,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估外商投资财产,出具真实、可靠的价值鉴定报告。境外评估机构应对价值鉴定方法科学性和结果合理性承担相应责任。
  二、外商投资财产的报检及收费
  外商投资财产进口时仍按现行的报检规定办理报检。已经在境外办理价值鉴定的,凭境外评估机构的价值鉴定报告,各地检验检疫局不再进行价值鉴定,不再收取价值鉴定费。
  三、价值鉴定报告的审查和确认
  已经由境外评估机构办理价值鉴定的外商投资财产,申请人应及时将一正一副两份价值鉴定报告提交到货地检验检疫机构。到货地检验检疫机构价值鉴定部门应根据《境外评估机构价值鉴定报告审查暂行规定》(见附件3)对价值鉴定报告进行审查,并在收到价值鉴定报告后15日内出具审查结论,即签发《价值鉴定报告确认书》或《价值鉴定报告不予确认通知书》。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同意,各地检验检疫局也可以在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15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工作汇总出具审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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