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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11号--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的出口销售一部分由该公司自行出口;一部分通过非关联贸易公司销售给中国大陆;还有的通过该公司的关联贸易公司销售给中国大陆内的关联公司,再由中国大陆内的关联公司转售给中国大陆的客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在初裁决定中,对于该公司自行出口和通过非关联贸易公司销售给中国大陆的出口交易,调查机关采用自行出口的价格和向非关联贸易公司销售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对于中国大陆内关联公司转售的交易,调查机关采取其销售给第一个独立购买人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调整项目
  (1)关于正常价值
  经审查,在初裁决定中,对该公司报告的内陆运输费用、信用费用等国内销售调整项目,调查机关认为暂可接受,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对正常价值进行了调整。
  (2)关于出口价格
  经审查,在初裁决定中,对于该公司所报告的内陆运输费用、台湾地区运输至中国大陆的运费、台湾地区至中国大陆的运输保险费、港口装卸费、信用费用、报关代理费用等出口价格的调整项目,调查机关认为暂可接受,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对出口价格进行了调整。
  台湾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在台湾地区的内销情况,该公司调查期内该部分销售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的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所销售被调查产品的型号进行了审查,在初裁决定中,暂根据公司报告的型号划分情况确定内销和对大陆出口销售的型号,并以之为基础确定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经审查,与出口中国大陆型号相一致的内销的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的数量占该型号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数量要求。
  根据该公司的报告,在调查期内该公司没有通过关联公司在台湾地区销售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审查,认为该公司提供的有关成本的数据可以接受,并依据该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对内销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分型号进行了审查。调查机关对各型号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内销的每一笔交易与其月平均成本进行比较,发现有些型号的内销中有部分交易是低于成本进行的,但这些型号中低于成本销售的部分占该型号全部内销数量的比例均不足20%。调查机关认为这些低于成本销售的交易属于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在计算正常价值时,不予以排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依据各型号的全部内销交易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对中国大陆的出口情况。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的出口销售一部分直接出口,一部分通过在台湾地区的非关联贸易公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在初裁决定中,直接出口中国大陆的部分依据该公司直接出口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通过非关联贸易公司的部分依据该公司销售给非关联贸易公司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调整项目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审查。
  (1)关于正常价值
  该公司在正常价值方面主张调整出口和内销在贸易环节上的不同而造成的费用差别,经审查,调查机关未发现该公司对中国大陆出口销售和内销的贸易环节有差别,该公司的主张不能说明有贸易环节的差异并影响了价格的公平比较,因此,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对该项主张暂不予接受。
  经审查,在初裁决定中,对于公司报告的如下内销调整项目:内陆运费、信用费用、退款及赔偿、售后服务费用以及“其他需要调整的项目”等调查机关认为暂可接受,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对正常价值进行了调整。
  (2)关于出口价格
  经审查,对于如下出口销售的调整项目:台湾地区运输至中国大陆的运费、台湾地区至中国大陆的运输保险费、出厂装卸费、信用费用、包装费用等,调查机关认为其所提供的数据和材料暂可接受,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对出口价格进行了调整。
  大洋塑料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在台湾地区的内销情况,该公司调查期内该部分销售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的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所销售被调查产品的型号进行了审查,在初裁决定中,暂根据公司报告的型号划分情况确定内销和对大陆出口销售的型号,并以之为基础确定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经审查,与出口中国大陆型号相一致的内销的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的数量占该型号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数量要求。
  该公司在台湾地区的内销中,一部分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直接销售给关联的最终用户,调查机关审查了关联公司之间的价格,认为这部分交易虽属于关联交易,但基本上可以反映市场交易状况,能够代表正常的市场价格,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决定暂不排除这部分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审查。该公司报告的生产成本中没有包括财务费用,经审查,该公司调查期内发生了财务费用,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根据该公司调查期内财务报告中的数据对财务费用进行分摊,重新确定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的成本。
  根据上述调整,调查机关重新核算了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的成本,由于调查机关无法获得经过上述调整后的月成本数据,因此调查机关根据重新核算后的调查期加权平均成本对内销交易是否存在低成本销售分型号进行了审查。调查机关发现调查期内该公司所有型号的内销中均有部分交易是低于成本进行的,且每一型号中低于成本销售的交易占该型号全部交易的比例均超过20%,调查机关认为,这些低于成本销售的交易属于非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在计算正常价值时予以排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依据这些型号中剩余的正常贸易过程中的内销交易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的出口销售均由该公司自行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依据该公司出口给中国大陆客户的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调整项目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审查。
  (1)关于正常价值
  在正常价值的计算过程中,公司要求对内销中发生的数量折扣进行调整,但公司并未提供证明上述费用发生的证据,也没有提供上述分摊数据的计算过程,调查机关无法认定上述费用是否实际发生,也无法对其计算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对此项调整主张不予接受。
  该公司主张对“其他调整项目”进行调整,经审查,调查机关发现该公司并未在答卷中说明“其他调整项目”具体包括哪些内容,且未提供证明此项费用发生的证据材料,调查机关无法认定上述费用是否实际发生,且未能证明是否仅用于内销,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对此项调整主张暂不予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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