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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11号--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

  对于该公司主张的提前付款折扣、售后服务、售后仓储、广告费用以及其他调整项目的调整,因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决定暂不予接受。
  经审查,在初裁决定中,对该公司报告的内陆运输费用、包装费用、信用费用等其他国内销售调整项目,调查机关认为暂可接受,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对正常价值进行了调整。
  (2)关于出口价格
  经审查,在初裁决定中,对于该公司所报告的关于出口价格的调整项目:内陆运输费用、国际运费、国际保险费、包装费用等,调查机关认为暂可接受,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对出口价格进行了调整。
  俄罗斯公司
  俄罗斯考斯第克股份有限公司
  (J/S Co. Kaustik)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的国内销售情况,认定调查期内该公司国内销售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的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数量要求。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所销售被调查产品的型号进行了审查,在初裁决定中,暂根据公司报告的型号划分情况确定国内销售和出口销售的型号,并以之为基础确定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经审查,与出口型号相一致的国内销售的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的数量占该型号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数量要求。
  该公司在答卷中报告,在其国内销售中存在与其他非关联公司的易货贸易等特殊交易情况。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这些特殊交易情况存在特别的价格安排,不能代表正常的市场价格,不属于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在初裁决定中,认定正常价值时暂对该公司的此部分交易予以排除。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审查,认为该公司提供的有关成本的数据可以接受。调查机关依据该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对国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分型号进行了审查,未发现有低于成本销售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依据全部正常贸易过程中的国内销售交易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出口销售均通过非关联的贸易公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依据该公司销售给非关联贸易公司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调整项目
  (1)关于正常价值
  经审查,在初裁决定中,对该公司报告的内陆运输费用等国内销售调整项目,调查机关认为暂可接受,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对正常价值进行了调整。
  (2)关于出口价格
  经审查,在初裁决定中,对于该公司所报告的内陆运输费用、包装费用等出口价格的调整项目,调查机关认为暂可接受,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对出口价格进行了调整。
  俄罗斯萨彦斯克化学塑料股份公司
  (Joint Stock Company《SAYANSKCHIMPLAST》)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的国内销售情况,认定调查期内该公司国内销售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的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数量要求。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所销售被调查产品的型号进行了审查,在初裁决定中,暂根据公司报告的型号划分情况确定国内销售和出口销售的型号,并以之为基础确定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经审查,与出口型号相一致的国内销售的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的数量占该型号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数量要求。
  该公司在答卷中报告,在其国内销售中存在与其关联企业间的特殊交易情况。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这些特殊交易情况存在特别的价格安排,不能代表正常的市场价格,不属于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在初裁决定中,认定正常价值时暂对该公司的此部分交易予以排除。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审查,认为该公司提供的有关成本的数据可以接受。调查机关依据该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对国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分型号进行了审查,未发现有低于成本销售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依据全部正常贸易过程中的国内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的出口销售一部分通过关联公司进行,另一部分由公司自行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在初裁决定中,公司自行完成的部分依据自行出口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通过关联公司进行的部分依据关联公司销售给第一个独立购买人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调整项目
  (1)关于正常价值
  经审查,在初裁决定中,对该公司报告的内陆运输费用等国内销售调整项目,调查机关认为暂可接受,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对正常价值进行了调整。
  (2)关于出口价格
  经审查,在初裁决定中,对于该公司所报告的内陆运输费用、包装费用等出口价格的调整项目,调查机关认为暂可接受,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对出口价格进行了调整。
  台湾地区公司
  华夏海湾塑胶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General Plastics Corporation)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在台湾地区的内销情况,该公司调查期内该部分销售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的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所销售被调查产品的型号进行了审查,在初裁决定中,暂根据公司报告的型号划分情况确定内销和对大陆出口销售的型号,并以之为基础确定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经审查,与出口中国大陆型号相一致的内销的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的数量占该型号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数量要求。
  根据该公司的报告,在调查期内该公司没有通过关联公司在台湾地区销售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调查机关发现,该公司报告的财务费用中包括了出租资产净损失、长短期股权投资损失等项目,调查机关认为,上述项目与被调查产品及其同类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无关,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决定在认定成本时暂将上述项目从财务费用中排除。
  根据上述调整,调查机关重新核算了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的成本,由于调查机关无法获得经过上述调整后的月成本数据,因此调查机关根据重新核算后的调查期加权平均成本对内销交易是否存在低成本销售分型号进行了审查。调查机关发现,调查期内该公司有的型号内销中没有低于成本销售的情况,在计算正常价值时,调查机关依据该型号的全部内销交易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有的型号内销中有部分是低于成本进行的,但这些低于成本销售的部分占该型号全部内销数量的比例不足20%。调查机关认为这些低于成本销售的交易属于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在计算正常价值时不予以排除,依据该型号的全部内销交易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有的型号内销中有部分是低于成本进行的,且这些低于成本销售的部分占该型号全部内销数量的比例超过20%。调查机关认为这些低于成本销售的交易属于非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在计算正常价值时予以排除,依据该型号中剩余的正常贸易过程中的内销交易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有的型号内销全部交易都低于成本,调查机关认为该型号的所有交易都属于非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调查机关决定依据该型号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确定的结构价格确定其正常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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