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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11号--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

  公司答卷中按照型号报告了对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情况,因公司未提供国内销售和生产成本方面的型号划分情况,在计算倾销幅度时,调查机关暂不按照其报告的出口销售型号划分情况计算倾销幅度。
  3、调整项目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出口价格调整部分进行了审查。
  该公司没有报告信用费用的调整,调查机关根据该公司所提交的每笔交易的信用期间并依据2001年平均美元短期借贷利率计算出信用费用,对出口价格进行了调整。
  经审查,在初裁决定中,对该公司报告的以下的出口销售调整项目:内陆运输费用、出厂装卸费、国际运费、国际保险费用,调查机关认为其所提供的数据和材料暂可接受,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对出口价格进行了调整。
  台湾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德州)
  (Formosa Plastics Corporation Texas)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的国内销售情况,认定调查期内该公司国内销售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数量要求。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所销售被调查产品的型号进行了审查,在初裁决定中,暂根据公司报告的型号划分情况确定国内销售和出口销售的型号,并以之为基础确定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经审查,该公司与出口型号相一致的国内销售的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数量占该型号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数量要求。
  该公司的国内销售中,有部分是通过关联公司进行的,调查机关对各型号的关联交易进行了审查,认为这部分交易虽属于关联交易,但与非关联交易在价格上差别不大,基本上可以反映市场交易状况,能够代表公平的市场价格,调查机关决定对这部分交易暂不排除。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审查。在成本部分,该公司报告了归集和分摊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的方法,经审查,调查机关认定上述归集和分摊是合理的,暂予以接受。该公司报告的管理费用中包括了一项税的损益,但未对该项目做任何说明,且调查机关无法从公司所提供的其他资料中获得相应的证明,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决定在认定成本时暂扣除此项费用。
  根据上述调整,调查机关重新核算了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的成本。由于调查机关无法获得经过上述调整后的月成本数据,因此调查机关根据重新核算后的调查期加权平均成本对国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成本销售分型号进行了审查。调查机关发现,调查期内该公司超过20%的国内销售是低于调查期加权平均成本进行的,低于成本销售的交易占有足够的数量,因此调查机关认定,该部分交易属于非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在计算正常价值时予以排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依据剩余的正常贸易途径中的国内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依据。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的出口销售一部分通过非关联贸易公司进行,其余皆由该公司自行出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在初裁决定中,直接出口到中国大陆的部分依据直接出口价格作为确定其出口价格的基础;通过非关联贸易公司出口的部分,依据该公司销售给非关联贸易公司的价格作为确定其出口价格的基础。
  3、调整项目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审查。
  (1)关于正常价值
  在正常价值的计算过程中,公司要求对国内销售发生的数量折扣进行调整,但公司只提供了数量折扣分摊比例的计算过程,而并未提供关于证明上述费用发生的证据,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对此项调整主张暂不予接受。
  经审查,在初裁决定中,对该公司报告的内陆运费和信用费用等其他国内销售调整项目,调查机关认为暂可接受,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对正常价值进行了调整。
  (2)关于出口价格
  经审查,在初裁决定中,对该公司报告的如下出口销售的调整项目:国际运费、国际保险费、信用费用、报关代理费,调查机关认为暂可接受,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对出口价格进行了调整。
  韩国公司
  (株)LG化学
  (LG CHEM, LTD)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的国内销售情况,认定调查期内该公司国内销售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数量要求。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所销售被调查产品的型号进行了审查,在初裁决定中,暂根据公司报告的型号划分情况确定国内销售和出口销售的型号,并以之为基础确定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经审查,该公司与出口型号相一致的国内销售的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占该型号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数量要求。
  根据该公司的报告,在调查期内该公司没有通过关联公司进行国内销售。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调查机关发现,公司在报告的财务费用中包括了建设利息、权益法评估收益、住宅资金利息等项目,调查机关认为,上述项目与被调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无关,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决定在认定成本时暂将上述项目从财务费用中排除。
  根据上述调整,调查机关重新核算了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的成本。由于调查机关无法获得经过上述调整后的月成本数据,因此调查机关根据重新核算后的调查期加权平均成本对国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成本销售分型号进行了审查。调查机关发现调查期内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中有两个型号超过20%是低于调查期加权平均成本进行的。因此,调查机关认定,该部分交易属于非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在计算正常价值时予以排除。另外一个型号的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国内销售中,低于加权平均成本的部分占该型号全部国内销售的比例不足20%。调查机关认为,该型号低于成本销售的交易属于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在计算正常价值时未予以排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在初裁决定中,对于排除了低于成本销售部分的两个型号,调查机关依据剩余的正常贸易过程中的国内交易作为确定这两个型号正常价值的依据;对于未排除低于成本销售部分的型号,调查机关依据该型号的全部国内交易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依据。
  2、出口价格
  韩国株式会社LG商事作为(株)LG化学的关联贸易商单独提交了答卷。调查机关对这两家公司的答卷进行了审查。在调查期内(株)LG化学有的出口通过关联贸易商韩国株式会社LG商事以及其他关联贸易商对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有的出口通过非关联贸易商对中国大陆出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在初裁决定中,通过非关联贸易商对中国大陆出口的部分,调查机关依据(株)LG化学向非关联贸易公司销售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通过关联贸易商对中国大陆出口销售的部分,调查机关依据关联贸易商转售给第一个独立购买人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调整项目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审查。
  (1)关于正常价值
  经审查,在初裁决定中,对该公司报告的内陆运费、信用费用、包装费用、佣金等其他国内销售调整项目,调查机关认为暂可接受,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对正常价值进行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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