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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质检总局、民航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卫生检疫预防控制非典型肺炎传播的紧急通知

公安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
 质检总局、民航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加强
 卫生检疫预防控制非典型肺炎传播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铁路、交通、卫生、出入境检验检疫(厅、局),宁波、厦门、深圳、珠海检验检疫局,民航、海关(厅、局),各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公安边防总队: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部署,加强和规范国内交通和国境口岸卫生检疫,防止疫病扩散,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证交通畅通和物资运输,维护正常的交通和口岸出入境秩序,现就进一步加强卫生检疫,预防控制非典型肺炎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级公安、铁道、交通、卫生、出入境检验检疫、边防检查、海关、民航等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认真贯彻《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依法加强国内交通和国境口岸卫生检疫,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控制非典型肺炎通过交通工具和国境口岸传播和扩散。
  二、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机场、客运码头采取下列卫生检疫措施:
  1、设立临时发热病人检查室,对进出本地的人员实施医学检查;
  2、对经检测体温高于38°C的人员,要立即报告并送至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安排的医院诊治;
  3、对同舱、同一车厢与非典型肺炎病人、疑似病人接触者,要逐一登记,并配合当地卫生部门进行流行病学调查,以及追访和医学观察;
  4、对出入本地的交通工具及其承运的物资,加强卫生检查,发现有被污染或者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实施严格的消毒等卫生处理。
  三、增加机场、车站、码头等候室和国境口岸现场的医务人员,加强医学巡查、医学咨询和防治宣传教育,对可疑病人进行及时的医学检查并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
  四、加强国内机场、车站、码头、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和国境口岸的卫生检疫,严格执行《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加大卫生监督检查力度,采取通风换气、消毒等措施,保持上述场所的清洁卫生安全。对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要按规定实施严格的消毒和卫生处理,防止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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