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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传染性疾病预防措施

  5.2.5.3 客房、餐厅每天进行全面消毒后,应放置“已消毒”的告示。
  5.3 餐饮业经营场所
  5.3.1 环境与设施的要求
  5.3.1.1 环境与设施应符合GB 16153-1996 中3.1的规定。使用空调的情况下,要对空调的过滤器经常进行清洗、消毒。
  5.3.1.2 店堂和包间要保持空气新鲜,要经常开窗通风换气,避免灰尘飞扬。非经营区域要经常打扫,保持清洁卫生。
  5.3.1.3 洗碗间、冷荤间、烹调制作间应保持清洁卫生,空气流通,厨房的工具、用具应及时清洗、消毒,严格做到生、熟分开。
  5.3.1.4 垃圾要及时清运,未清运的垃圾要设有垃圾盖。
  5.3.2 食品的卫生质量
  按《全国救灾防病预案》的规定,餐饮经营企业不用来源不明的原料;不售来源不明的食品;不出
游动车摊售卖非包装熟食品,尤其是散装熟肉。
  5.3.3 消毒要求
  5.3.3.1 工作人员上岗前要进行全面消毒。
  5.3.3.2 要保持店内的餐桌、餐椅、地面和墙面等环境设施的消毒清洁。
  5.3.3.3 要对多人接触的扶手、门把手、围栏、收银台、马桶冲水把手、卫生间地面、走廊用消毒水喷洒及酒精棉球擦拭等方法每天3次以上进行消毒。
  5.3.3.4 必须对餐具做到人次消毒,冷荤间、灶台进行每餐消毒。
  5.3.3.5 洗手池要备有洗手消毒皂、液。
  5.3.3.6 存放垃圾的地方每日进行2次消毒。
  5.3. 4 服务要求
  5.3.4.1 为就餐顾客提供一次性消毒纸巾。
  5.3.4.2 服务人员要主动为客人进行分餐,做到每客餐、茶、酒具和用具分餐。
  5.3.4.3 零点餐厅实行客到摆台,餐桌摆放公筷、公勺餐具。
  5.3.5 工作人员的健康要求
  5.3.5.1 工作人员应持有健康合格证。
  5.3.5.2 冷荤、对外售卖等岗位的工作人员,要佩戴专用合格的口罩和手套。
  5.3.6 宣传与警示
  5.3.6.1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在传染性疾病流行期间,在店堂入口明显位置设置“传染性疾病患者免入”的警示牌。
  5.3.6.2 店堂须明示传染性疾病预防宣传措施。
  5.3.6.3 对餐具、用具、环境设施要实行消毒明示和标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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