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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传染性疾病预防措施

  5.2 饭店业经营场所
  5.2.1 环境与设施的要求
  5.2.1.1 饭店业经营场所的环境应符合GB 9663-1996中3.1的规定。首选自然通风,在使用通风设
备时,要保证送风安全。在风机房、回风滤网处安置臭氧紫外线灯。必要时应对整个供风设备和送风管路用500mg/L-1000mg/L的含氯消毒剂溶液擦拭消毒。
  5.2.1.2 饭店业经营场所的所有经营设施应符合GB 9663-1996中3.2的规定。卧具、茶具、洗漱用具应配备充足;电梯、洗涤设备、上下水系统、卫生间、淋浴室、茶具消毒间设施应完好,保证正常使用。
  5.2.1.3 顾客使用过的一次性用品不堆积,应立即处理。
  5.2.2 消毒要求
  5.2.2.1 地面消毒
  对大堂、会议室、通道等公共区域的地面,每天用0.05%-0.1%过氧乙酸溶剂或有效氯含量为0.05%的含氯消毒剂溶液拖擦或喷洒。
  5.2.2.2 墙面消毒
  每天用0.05%-0.1%过氧乙酸溶剂或有效氯含量为0.05%的含氯消毒剂溶液擦拭或喷雾1次-2次。
  5.2.2.3 物体表面消毒
  包括门窗、门把手、桌面、沙发、话筒、洗手池、卫生间等物体表面。每天用0.05%-0.1%过氧乙酸溶剂或有效氯含量为0.05%的含氯消毒剂溶液擦拭2次-3次。
  5.2.2.4 空气消毒
  对于体积较小的空间,可采用物理法进行空气消毒,如安装紫外线消毒灯或采用臭氧发生器。对于体积较大的空间,在无人的情况下,可用2%过氧乙酸溶剂进行消毒。
  5.2.3 服务要求
  5.2.3.1 前台应加强对顾客资料的核实、登记工作。建立顾客健康登记卡。
  5.2.3.2 建立顾客留住期间的联系方式登记制度,相关资料应至少保留30天。
  5.2.3.3 服务人员要主动为客人进行分餐,做到每客餐、茶、酒具和用具分餐,零点餐厅实行客到摆台,餐桌摆放公筷、公勺餐具。
  5.2.4 工作人员的健康要求
  5.2.4.1 工作人员应持有健康合格证。
  5.2.4.2 冷荤、外卖等岗位的工作人员,要佩戴专用合格的口罩和手套。
  5.2.5 宣传与警示
  5.2.5.1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在传染性疾病流行期间,在饭店入口明显位置设置“传染性疾病患者免入”的警示牌。
  5.2.5.2 应利用广播、闭路电视、店内宣传品等各种宣传工具,做好预防传染性疾病的宣传教育,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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