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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传染性疾病预防措施

  5.1 商业经营场所
  5.1.1 环境与设施的要求
  5.1.1.1 环境与设施应符合GB 9670-1996 中2.1的规定。应确保空调系统安全送风,必要时应对整个供风设备和送风管路用500mg/L-1000mg/L的含氯消毒剂溶液擦拭消毒。
  5.1.1.2 商业经营场所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9670-1996 中2.2的规定。应对商业经营场所的地面、墙面、柜台、货架、公共卫生间、电动扶手带、门把手等进行消毒,消毒的方法应符合《各种污染对象的常用消毒方法》的规定。
  5.1.1.3 商业经营企业当发现传染性疾病患者或接待过疑似病症者时,要立即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采取消毒措施,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接触者的回访和调查。必要时,应立即停止营业。
  5.1.2 商品(食品)的卫生质量
  5.1.2.1 商业经营场所出售的食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的规定,对直接入口食品的进货渠道和验收要建立台账,严格控制、严格把关,防范疾病的传播。
  5.1.2.2 加强商品(食品)保质期的管理,尤其是生鲜类食品保质期的管理,做到天天检查、快销勤进。
  5.1.3 工作人员的健康要求
  5.1.3.1 工作人员应持有健康合格证。
  5.1.3.2 售卖熟食品的工作人员,要佩戴专用合格的口罩和手套。
  5.1.4 宣传与警示
  5.1.4.1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在传染性疾病流行期间,商业经营场所入口明显位置设置“传染性疾病患者免入”的警示牌。
  5.1.4.2 商业经营企业应利用广播、海报和店内宣传品等各种宣传工具,做好预防传染性疾病的宣传教育,及时向顾客通报有关情况。
  5.1.5 商品(食品)的储备与供应
  5.1.5.1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及时供应预防和治疗传染性疾病的药物。
  5.1.5.2 所有经营企业应做好市民必需品的供应并有一定的储备,不得哄抬物价,不得售卖假冒伪劣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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