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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传染性疾病预防措施

  泛指进行商品交易活动的场所。本标准仅限于GB/T 18106-2000中2.3-2.11明确的零售业态范畴,即:百货店、超级市场、大型综合超市、便利店(方便店)、专业店、专卖店、购物中心、仓储商店、家居中心。
  3.2 服务业经营场所
  指提供住宿及相关服务、餐饮服务、美发美容服务的场所。
  3.3 两熟知
  熟知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传染性疾病的症状、特征和预防措施;熟知所在地治疗传染性疾病或疑似病人留验站及医院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
  3.4 两能够
  能够对传染性疾病的表现症状做出大致判断和及时反映;能够及时履行报告制度,并搞好现场控制。
  4 基本要求
  4.1 商业、服务业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经常开展传染性疾病预防知识和防治措施的卫生健康教育,使工作人员了解传染性疾病预防知识和防治措施,应做到“两熟知”、“两能够”。
  4.2 商业、服务业企业应成立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领导机构,明确职责,按程序执行应急预案的组织工作。
  4.3 商业、服务业企业应建立预防传染性疾病的应急预案,并保证在传染性疾病流行期间,能够按应急预案的各项要求实施。
  4.4 商业、服务业企业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领导机构应按《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的规定,对在经营场所突然发生的、直接关系到公众健康和社会安全的公共卫生事件,实行首见报告制度,发现疑似病症,在第一时间里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及时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切断传染源传播途径。
  4.5 加强对工作人员防疫工作的宣传和管理,对工作人员的个人卫生应有严格要求。加强对工作人员更衣室、宿舍的卫生和消毒管理。传染性疾病流行暴发期间,工作人员应建立每日健康检查制度,并按卫生防疫部门的具体要求进行检查,凡经诊断为传染性疾病者或疑似病症者,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并隔离。
  5 相关的技术措施
  在传染性疾病流行期间,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应在环境与设施、商品(食品)的卫生质量、消毒、服务、工作人员健康保障以及宣传与警示等方面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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