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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注册补充规定(二)》的通知[失效]

  企业、产品无变化,增加或变更生产场地,应申请重新注册,注册时生产企业只需提交:
  1.原注册证;
  2.符合相应产品生产质量体系生产要求的体系考核报告;
  3.新的生产企业许可证(境内产品);
  4.场地增加或变更情况,及产品无变化的真实性承诺。
  三、关于注册证附表中标准号的标注
  国产医疗器械注册证所附的生产制造认可表和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所附的注册登记表中“产品标准”一栏,原填写方式包括标准年代号。为适应标准更新与注册证有效期不同步的情况,改为只填写标准名称和编号中的不变内容,标明年代的可变内容不予标注。此前已标注标准年代的注册证,可申请更证,去除对标准年代的标注。例“YY0321.1-2000《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重新标注为:“YY0321.1《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但产品标识(标签、包装、说明书等)中,必须标注完整的标准号。
  四、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可以研制医疗器械,取得批准证书后,在本单位使用。各地药品监督管理局应严格按规定对此类产品进行审批。
  医疗器械“批准使用证”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格式见附件)。各地药品监督管理局获取医疗器械批准使用证的方式与获取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方式相同。
  医疗器械“批准使用证”的准用号的编排方式与准产注册号一致,但将其中(准)字改为(用)字,单独编号(后四位流水号不与其他注册证号混编)。
  五、可划分为同一注册单元的产品,应检测其中风险最高、技术最复杂的一种。
  六、试剂应按品种提交说明书,如不能,可按划分的单元提供说明书。
  七、同一企业的同一个产品使用同一材料,在首次注册(试产或进口首次)时做过生物相容性试验的,在试转准或到期重新注册时,产品可不再做生物相容性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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