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2003年3月3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设计人员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执业资格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包括港口工程、航道工程、通航建筑工程、修造船厂水工工程等)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注册证书》,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建设部、人事部、交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交通行政部门等依照本规定对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工作的考试、注册和执业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下设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委员会),由交通部负责组建,人事部、建设部、交通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的专家组成,具体负责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的考试、注册和管理等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的考试组织、取得资格人员的管理和办理注册申报等具体工作。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