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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说明:1.第一、二类污染物的分类依据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2.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和总有机碳(TOC),只征收一项。

  表3: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           污染当量值
  1.PH值           1.0-1,13-14
                2.1-2,12-13
                3.2-3,11-12
                4.3-4,10-11
                5.4-5,9-10
                6.5-6,
                0.06吨污水
                0.125吨污水
                0.25吨污水
                0.5吨污水
                1吨污水
                5吨污水
  2.色度           5吨水·倍
  3.大肠菌群数(超标)     3.3吨污水
  4.余氯量(用氯消毒的
   医院废水)        3.3吨污水

  说明:1.大肠菌群数和总余氯只征收一项。
  2.PH5-6指大于等于5,小于6;PH9-10指大于9,小于等于10,其余类推。

  表4:  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污染当量值

  类型            污染当量值
  1.牛            0.1头
  禽畜养殖场
  2.猪            1头
  3.鸡、鸭等家禽       30羽
  4.小型企业         1.8吨污水
  5.饮食娱乐服务业      0.5吨污水
  6.医院
  消毒
                0.14床
                2.8吨污水
  不消毒
                0.07床
                1.4吨污水

  说明:1.本表仅适用于计算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物料衡算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等小型排污者的污染当量数。
  2.仅对存栏规模大于50头牛、500头猪、5000羽鸡、鸭等的禽畜养殖场收费。
  3.医院病床数大于20张的按本表计算污染当量。
  二、废气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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