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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转发上海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有关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的通知

  复核鉴定收费由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市物价局和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共同确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然后按规定支付鉴定成本、专家报酬等(详细办法另行规定)。
  九、检查监督
  (一)市内各人身伤害司法鉴定机构在业务上接受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二)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本市的终局性结论。
  (三)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每年1月和7月应向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汇报工作,每季提交统计资料。
  (四)受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委托(授权),组织有关专家对本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质量进行不定期地检查和监督,对有违规行为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由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处理建议。

附件三   上海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工作制度(试行)


  为规范上海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的工作,发挥司法鉴定在诉讼活动中的重要证明作用,以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结合本市的实际,经上海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批准,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机构
  (一)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由本市精神疾病专家组成,受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的领导。
  (二)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及委员由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聘任,根据情况可适时调整。
  (三)设立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精神卫生中心内),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二、工作任务
  (一)承担本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复核鉴定。
  (二)组织对重大、疑难案件的鉴定。
  (三)组织开展有关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疑难问题的学术研究,进行相关标准的制定。
  (四)市内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机构在业务上接受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的指导。
  三、受理范围
  (一)司法机关对原司法鉴定结论有异议,或者不同的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作出不同的鉴定结论的,可由办案的区县和区县以上司法机关向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申请复核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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