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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25号--对申报进口的原产于日本的冷轧不锈薄板(带)加征关税和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所有适用最终保障措施的国家(地区)的无取向硅电钢加征关税[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9号》(发布日期:2004年8月25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25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3年 第2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截止2003年4月11日,实施钢铁产品最终保障措施项下原产于日本的冷轧不锈薄板(带)(税号:72193200,72193300,72193400,72193500,72202010,72202090)已达到给定的配额总量;实施钢铁产品最终保障措施项下的无取向硅电钢(税号72251900,72261900)已达到给定的全球配额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48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2年第38号公告和2003年第1号公告的规定,自2003年4月12日起,对申报进口的原产于日本的上述冷轧不锈薄板(带)按照18.1%的加征关税税率加征关税;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所有适用最终保障措施的国家(地区)的无取向硅电钢,按照20.2%的加征关税税率加征关税。
  对于进口配额到量后不加征特别关税的冷轧不锈薄板(带)(税号:72193200.10,72193300.10,72193400.10,72193400.20,72193500.10,72193500.20,72202010.10,72202010.20,72202090.10,72202090.20),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3年第4号公告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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