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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全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申报评选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全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申报评选工作的通知
 (2002年9月28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为更好地保护、集成和发扬我国优秀建筑历史文化遗产,弘扬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建设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分期分批地评选命名全国历史文化名镇和全国历史文化名村。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及基本条件
  凡建筑遗产、文物古迹和传统文化比较集中,能较完整地反映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民族风情,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辖区内存有清朝末年以前建造或在中国革命历史中有重大影响的成片历史传统建筑群,总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镇)或2500平方米以上(村)的镇(村),均可参加全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申报评定。
  二、审报及评选办法
  (一)申报及评选程序
  申报全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县(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选,提出推荐意见报建设部。建设部组织专家对各地上报的材料进行评议,并通过实地抽查后,评选出符合条件的镇(村),授予全国历史文化名镇和全国历史文化名村称号。
  (二)上报材料要求
  1.全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申报表。
  2.申请报告。报告除概述申报镇(村)的地理位置、环境条件、村镇规模、水陆交通以及社会经济和建设等状况外,应着重说明其历史传统建筑群及其环境的原貌保存度、历史年代、现状规模、空间分布以及价值特色等情况。
  3.位置图(比例尺1/5000—1/20000,视面积及距离大小确定)。
  4.现状图(比例尺1/1000—1/2000,视面积大小确定)。
  5.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保护规划,包括规划文本及规划图(比例尺1/500—1/2000,视面积大小及保护规划深度的具体需要确定)。
  6.保护措施。包括对原貌保存、古建筑的修缮、环境整治等方面所拟定的规章制度及具体办法。
  7.能反映历史传统建筑群风貌的声像资料。
  三、全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实行动态管理,建设部将对已经取得全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称号的镇(村)的保护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对于人为因素或自然原因,导致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已经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部将撤销其全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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