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按规定的内容和时限向边防检查站申报的,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不申报的,处以20000元以上 30000元以下罚款;
(二)不如实申报员工、旅客及货物情况的,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三)拒绝协助边防检查的,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在入境后到入境检查前、出境检查后到出境前,未经边防检查站许可,上下工作人员、装卸物品的,依照
《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
三十七条规定,对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上下不准入境出境人员、非法出入境人员或者装卸违禁物品的,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在中国境内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的,依照
《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
三十八条规定,对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外国籍船舶未经许可停靠在非对外开放港口的,依照
《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
三十八条规定,对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中国船舶未经批准擅自搭靠外国籍船舶的,依照
《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
三十八条规定,分别对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未持《搭靠外轮许可证》搭靠外轮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