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经批准,擅自登陆或住宿的,给予警告或者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办理登陆手续后逾期返回船舶,超过规定时间2小时以下的,给予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超过规定时间2小时以上4小时以下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超过规定时间4小时以上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办理住宿手续后逾期返回船舶,超过规定时间24小时以内的,处以100元罚款;超过24小时以上72小时以内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超过规定时间72小时以上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章 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违法行为及处罚
第二十一条 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准出境入境人员,偷越国(边)境人员及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的人员出境入境的,依照
《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
三十六条规定,分别对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作出以下处罚:
(一)载运持用伪造、涂改或者无效出境入境证件人员入境出境的,每载运一人,处以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二)载运未持出境入境证件人员入境出境的,每载运一人,处以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明知是不准入境出境人员仍予载运的,每载运一人,处以10000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离、抵口岸时,未经边防检查站同意,擅自出境入境的,依照
《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
三十七条规定,对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强行出境入境或者擅自出境入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未按照规定向边防检查站申报员工、旅客和货物情况的,或者拒绝协助检查的,依照
《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
三十七条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