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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入境边防检查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一)未经批准,擅自登陆或住宿的,给予警告或者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办理登陆手续后逾期返回船舶,超过规定时间2小时以下的,给予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超过规定时间2小时以上4小时以下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超过规定时间4小时以上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办理住宿手续后逾期返回船舶,超过规定时间24小时以内的,处以100元罚款;超过24小时以上72小时以内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超过规定时间72小时以上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章 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违法行为及处罚

  第二十一条 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准出境入境人员,偷越国(边)境人员及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的人员出境入境的,依照《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三十六条规定,分别对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作出以下处罚:
  (一)载运持用伪造、涂改或者无效出境入境证件人员入境出境的,每载运一人,处以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二)载运未持出境入境证件人员入境出境的,每载运一人,处以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明知是不准入境出境人员仍予载运的,每载运一人,处以10000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离、抵口岸时,未经边防检查站同意,擅自出境入境的,依照《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三十七条规定,对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强行出境入境或者擅自出境入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未按照规定向边防检查站申报员工、旅客和货物情况的,或者拒绝协助检查的,依照《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三十七条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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