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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入境边防检查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一)携带枪支、弹药入境,未经枪支管理部门批准的,阻止枪支、弹药入境,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未经枪支管理部门批准,又不向边防检查站申报登记的,没收枪支、弹药,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携带枪支、弹药出境,未经枪支管理部门批准的,没收枪支、弹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未经枪支管理部门批准,又不向边防检查站申报登记的,没收枪支、弹药,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携带枪支、弹药入境、出境,经枪支管理部门批准,但未向边防检查站申报登记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补办登记手续后放行。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进入口岸限定区域,或者进入后不服从管理,扰乱口岸管理秩序的,依照《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三十五条规定,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一)未持口岸限定区域通行证件,擅自进入口岸限定区域的,给予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
  (二)持用口岸限定区域通行证件,超过许可范围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
  (三)出境入境人员不按规定候检,扰乱边防检查秩序的,给予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
  (四)未持或持用无效登轮证件,擅自登攀外国籍船舶的,给予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
  (五)登外轮后扰乱船舶监护、管理秩序的,给予警告或者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六)出境入境的机动车辆在口岸限定区域内不按规定停放的,对其驾驶员给予警告或者300元以下罚款;妨碍口岸出入境通行秩序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七)在口岸限定区域内,有其他扰乱口岸出入境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侮辱边防检查执勤人员的,依照《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三十五条规定,给予警告或者3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登陆、住宿的台湾、外国籍船员及其随行家属,依照《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三十五条规定,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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