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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入境边防检查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一)涂改出境入境证件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处3日以上5日以下拘留;
  (二)转让出境入境证件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处5日以上8日以下拘留;
  (三)买卖出境入境证件的,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处8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四)伪造出境入境证件的,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处8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第十四条 对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出境入境证件的中国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一)涂改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以3日以下拘留;
  (二)转让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以3日以上5日以下拘留;
  (三)买卖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以5日以上8日以下拘留;
  (四)伪造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以8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第十五条 对编造情况,提供伪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出境入境证件的中国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处以警告或者5日以下拘留。对所持证件予以暂扣,寄送发照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使用交通运输工具运送他人非法出境入境,情节轻微,不需判处刑罚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第四条规定,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擅自携带或者托运枪支、弹药出境、入境的,依照《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三十四条规定,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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