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外国人持用涂改签证有效期限的证件出境的。
对前款(一)、(二)项情形,还应当收缴当事人所持证件。
第十一条 持用伪造的出境入境证件,或所持证件上有伪造的签证以及边防检查验讫章印迹的,阻止出境入境,依照
《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
三十二条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对中国公民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二十三条规定处5日以下拘留,对外国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四十条规定处3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对自称是港澳台居民、外国人,但48小时内难以查实真实身份的,暂不作处罚,移交边防检查站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
《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
三十三条规定,分别给予以下处罚,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
(一)为非法出入境人员指点作案路线、传授应付检查技巧或者提供送行、接应便利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为他人提供伪假出境入境证件、提供口岸限定区域通行证件,或者实施其他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行为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对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出境入境证件的外国人或者协助外国人进行非法出入境活动的有关责任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四十七、
四十九条规定,收缴证件并没收非法所得,并分别给予以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