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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入境边防检查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第七条 在口岸限定区域内,逃避边防检查偷越国(边)境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五条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单处或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台湾居民超过签注许可的停留期限,在大陆逾期居留要求出境的,依照《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处以警告,或者按每逾期1日处100元的罚款后放行。
  第九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处以警告或者按每非法居留一日处500元,总额不超过5000元的罚款后,准予出境:
  (一)出境时超过签证或居留证件许可的停留期限的;
  (二)持用特区签证,超越规定活动范围从特区以外口岸要求出境的;
  (三)国际航行船舶的员工及其家属未办理签证,超出所在港口城市活动的;
  (四)办妥直接过境手续后,无不可抗拒的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离境的;
  (五)免办签证进入规定的地区,未在规定时限内离境,或者超越范围从规定地区以外口岸要求出境的;
  (六)办理临时入境手续后,出境时仍未补办签证的。
  第十条 持用涂改的出境入境证件的,阻止出境入境,依照《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三十二条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处罚后,可准予出境或入境:
  (一)内地居民持用涂改非身份资料内容的证件入境的;
  (二)港澳台居民持用涂改证件或签注有效期内容的证件出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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