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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入境边防检查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一)内地居民持用过期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持用《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超过签注停留期限要求入境的,处罚后准予入境:过期不超过10日的,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过期11日以上不超过30日的,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过期31日以上不超过90日的,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过期91日以上的,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内地居民持用以上证件在香港、澳门逾期停留,香港、澳门出入境管理机关已予延长停留期限或者已被香港、澳门出入境管理机关处罚的,准予入境,不予处罚;
  (二)港澳居民持用过期出境入境证件,要求出境的,处罚后准予出境:过期不超过30日的,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过期31日以上不超过60日的,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过期61日以上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持用非法取得的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收缴所持证件。对其中要求入境,能够证实中国内地居民身份的,给予处罚后准予入境;对港澳台、外国籍人员要求出境,能够证实身份的,给予处罚后准予出境;对自称是境外居民,但48小时内难以查清真实身份的,不作处罚,移交边防检查站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予接收处理;
  (四)随船工作的港澳台、外国籍员工持用过期、破损(不能认定本人身份)、我国不承认或者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出境入境证件要求入境的,阻止登陆,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 持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非法出境入境的,阻止出境入境,按照《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三十二条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中国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处5日以下拘留;对外国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处3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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