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海域勘界档案实行最终成果档案多套异地保存。海洋档案馆保存全套海域勘界档案原件和正本;省(区、市)海域勘界办公室保存相关海域勘界最终成果档案副本。
第十四条 国家、省(区、市)海域勘界办公室及各项目承担单位按本规定第十三条要求,向海洋档案馆移交海域勘界档案。同时移交案卷目录一式二份。
海域勘界档案在海洋档案部门保管一定时间后,由海洋档案部门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十五条 各级海域勘界成果通过验收后即可移交海域勘界档案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五章 管理与利用
第十六条 海域勘界档案应作为独立全宗进行保管,档案保管部门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和利用制度。
第十七条 海域勘界档案保管部门应采用先进的技术方法对海域勘界档案进行管理和开发利用,并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保障档案的安全。
第十八条 档案保管部门应加强对海域勘界档案利用的管理,利用海域勘界档案应严格履行审批与借阅登记手续。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海域勘界档案损坏、丢失、泄密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对海域勘界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承担单位,不予评奖,暂停拨付该项目资金,同时记入项目信用档案。
第二十一条 国家海洋局海域勘界办公室建立海域勘界档案奖励基金,对在海域勘界档案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该基金由国家海洋局海域勘界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海洋局和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